船舶險理賠流程:
太平保險 |
被保險人 |
備注說明 |
接到報案 ↓ 保險人現場查勘 [或委托公估檢驗機構現場調查] ↓ 保險人核定責任和損失 [依據保險合同和相關法律] ↓ 支付賠款 [原則上以銀行轉帳形式] |
← 通知保險人 ↓ 通知海事機構 → ↓ 積極施救 → ↓ 提交索賠資料 → ↓ 被保險人確認賠償方案 |
第一時間電話報案或其它有效方式 如事故涉及除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方,必須報告海事部門處理 被保險人合理施救避免損失擴大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交必要索賠資料 書面簽章 |
船舶險索賠指南
一、報案
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或其他相關方應第一時間將事故情況通知保險公司。報案方式包括上門報案、電話報案和其他有效方式,報案后被保險人應盡快向保險人出具書面出險通知,內容應包括事故詳細情況。
(1)上門報案:到我司各網點的客戶服務柜面辦理理賠報案;
(2)電話報案:全國客戶服務熱線95589,24小時為您提供熱誠的服務。
二、報告海事機構
船舶險事故發生后,常常面臨比較復雜多變的局面,需要采取專業合理的措施,挽回和避免損失擴大,同時船舶險事故還可能有較為復雜的出現原因和過程,尤其是事故涉及除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外第三方時,對于事故處理和責任判定都需要專業和權威的機構參與。因此,為合理妥善的處理事故,避免不必要的爭議,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在通知保險人的同時應將事故情況報告海事機構,尋求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三、積極施救
多數船舶險事故的發生是一個有一定延續性的過程,在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并通知保險人和海事部門后,事故可能尚未結束,事故損失有進一步擴大的可能。這時,積極施救與否可能使事故最終損失結果大相徑庭。因此,被保險人應在事故發生后履行法律義務,積極采取合理措施進行施救,避免損失擴大,施救過程中可尋求保險人的幫助和支持。
四、配合調查
保險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將盡快派出查勘人員趕赴現場調查事故情況(或委托公估檢驗機構),同時協助被保險人處理事故相關事宜,期間可能涉及向船長船員的了解情況、查看船上損失情況、收集船舶證書航行日志等必要資料、與第三方溝通交流等必要理賠工作,為提高效率,準確合理的處理處理事故,被保險人應就以上相關理賠工作給予全力配合,對于與事故有關的信息應全部向保險人披露,對于涉及第三方的如救助協議、打撈協議、維修定損、三者賠償協議等對事故賠償可能產生影響的決定,應提前告知保險人。
五、提交資料
保險人在事故調查中及調查結束后會要求被保險人提交與事故有關的必要資料作為理賠依據,被保險人應按要求向保險人提供真實有效的事故資料。被保險人在收集整理資料過程中可隨時向保險人咨詢了解。
六、賠償確認及支付
保險人在案件必要理賠資料收集齊全后將提出最終賠償方案予被保險人確認,被保險人就賠償方案確認無誤后,將立即進入賠款支付程序,被保險人需提供名下銀行帳號和賠款收據。
七、船舶險案件所需資料清單(包括但不限于):
1、投保單、保險單復印件,全損案件應提供保單原件;
2、船長的海事報告/海事聲明(需經第一到達港港口海事主管部門簽證),輪機長的報告;
3、事故或索賠有關期間的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無線電日志、VHF 使用記錄、車鐘記錄;
4、海圖、航速航向自動記錄、GPS 船位自動記錄、貨物積載圖;
5、事故當時的天氣、海況證明材料;
6、出險通知書;
7、修船協議、報價單、修理結算單、備件清單、損失清單和發票;索賠的各種費用的相應發票和單據;
8、共損理算報告(共同海損案件);
9、同第三者簽訂的賠償協議;
10、救助拖帶或打撈協議、或委托、確認函;
11、海事主管機關出具的海事報告、水上事故責任認定書、決定書;
12、船舶檢驗證書、船長、大副、輪機長和當班船員的適任證書;
13、與賠案有關的其他主要文件及證明材料